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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反洗钱小课堂】“自洗钱”也是洗钱犯罪

【案例还原】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间,某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以公司名义,谎称已取得某村土地使用权,以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额返利,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为了将集资款“合法”化,赵某绞尽脑汁,利用实际控制的6家“空壳公司”,将部分集资款由收款账户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用于支付返利、佣金、房租、个人消费等。

据悉,赵某2016年即向某村委会提出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意向,但多年来仅停留于参观考察阶段,未开展审批、立项等实质工作,也未进行投资建设。

【问】请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   【构成】

【案情分析】

洗钱分为自洗钱和他洗钱两种。该案是一起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犯罪的自洗钱犯罪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叶萍分析指出,赵某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作为“中转站”转移资金,看似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用于支付返利、佣金、工资、房租等公司支出以及个人消费,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规定,依法构成洗钱犯罪。

判断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涉及洗钱,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掩饰赃款来源、改变赃款性质的结果。如行为人将违法所得直接用于终端消费的,一般不构成洗钱罪;而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或者进行其他投资理财活动,再以收益形式“漂白”违法所得的,则构成洗钱罪。

内容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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