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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互动课堂:不答不知(一)

案  例

朱某在自己老家成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合买“体育彩票”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该公司配置顶尖专业体育竞彩分析师团队,团队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奖率,以经营期间持续只赢不亏以及高额月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随后,朱某为掩饰、隐瞒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联系境外洗钱人员黄某,将其账户内全部金额分散存入黄某提供的60余个“傀儡账户”中。随后,黄某所在团伙将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又分散转至其他二级、三级账户,并以帮助换汇为由,通过境内将人民币转入“换汇客户”的银行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对敲”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而黄某又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朱某及朱某母亲,并从中获取好处费60余万元。

请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行?

A、帮助恐怖活动罪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C、洗钱罪

D、滥用信息网络罪



答案:C

解  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是洗钱罪。根据规定: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最后黄某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