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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速览

    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了投资者权益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保护,夯实了制度基础。具体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事前保护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充分考量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如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此外,第八十九条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察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二、事中保护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九十条、九十一条及九十二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上述条款是基于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三、事后保护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及九十五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其中,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基于我国具体国情,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该诉讼中,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否则即视为投资者愿意加入该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来主导诉讼,能够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